一、酒店在消费者滑倒摔伤后是否需要赔偿
消费者在酒店滑倒摔伤的,如果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酒店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消费者摔伤,且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酒店仅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如果酒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酒店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消费酒店滑倒摔伤怎么赔偿
可以请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如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是因第三人损害造成的,可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三、酒店滑倒摔伤赔偿纠纷诉讼时效
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