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
1.《草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3)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2.《草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防城港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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