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什么?与案件有关的人。
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使用过的“留置”措施,是一种涉及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因为警方的羁押讯问时间只有24-48小时,绝对不适合监事会的办案模式。监事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可以类似于原“双规”、“双指”期间。目前,“双规”和“双指标”的时限没有单独规定,而是与办案时限高度重叠,原则上不应超过办案时限。纪委的调查期限一般为3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为6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羁押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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