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系亲属投靠: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三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家庭户口。
1、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申请报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一方达到即可)投靠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含离异)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申请报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子女的需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办理。未婚证明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或街办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属离异的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二)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签发的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四)录用公务员落户: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人员落户:凭录用通知书、单位接收证明、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六)人才落户: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落户:凭申请报告、毕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亲属处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到人事代理机构落户的须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办理落户。
2、获省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人员的落户,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名单,当事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七)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留学人员回国落户按《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吧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公字【2010】75号)办理。
(八)单位集体户的设立,需符合下列条件:
(1)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2)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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