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陈某到我局消协办公室投诉称,自己于2013年11月25日在我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1辆农用汽车,购车款66500元,订车时又交纳了5000元押金。提车时,消费者发现该车保险杠有断裂,车挡板与车厢底部缝隙过大,就提出试试车再购买。试车回到汽车销售公司时又发现该车发动机和变速箱漏油,就要求解除购车协议,退还购车押金。某汽车销售公司却声称消费者如果不购买此车,预交的押金一分不退。陈某协商未果,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瑕疵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投诉到我局,要求消协依法调解。
处理结果: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此投诉后,立即联系汽车销售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调解。该公司提出申辩称,陈某购车又反悔不退押金,车辆不是自己生产不负责任。消协认为:消费者陈某购买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有依法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负责消费者财产安全、商品质量、不得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义务。
经依法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一次性退车并退还押金。调解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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