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落户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无需开具落户介绍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公民依法申报出生登记设置限制性附加条件。
1、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
2、超过一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3、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4、出生人口落户要严格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要求,在经常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原则上不准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派出所应将调查材料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经审批后可在新生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5、对非因上述原因异地非法随他人落户后投靠父母的,原则上要注销原户口,再凭真实有效证件,随其父母重新办理出生登记。
6、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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