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吗
对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法规规定和抵扣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是可以申请稽核比对并抵扣进项税额的。
二、企业遇抵扣问题分析
在您所在企业的情况中,虽然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已经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进行申报,且有的已超过6个月。这意味着部分进口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已超过了规定的抵扣时限。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如果超过了开具海关缴款书之日起180日的抵扣时限,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将不允许抵扣。
三、法规规定的抵扣时限
1.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未实行该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报和比对,以避免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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