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妨碍执行的行为表现有: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一、妨碍执行的行为类型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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