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妨碍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形态也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证据而拒不提交。比如,宋某曾借给A公司2万元,A公司给宋某出具了欠条。之后,宋某将欠条交其妻姚某收管,不料姚某急病去世,宋某因其妻突然去世而无法找到欠条,到A公司索要欠款,A公司对该款予以否认,宋某逐将A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当时经手的会计证明宋某确曾借给公司2万元且已记入A公司账目,A公司对会计的证明予以否认且拒不提交公司账目,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2、毁灭证据。张三欠李四10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言明三日后偿还。三日后,张三找到李四索要欠款,李四以看欠条为借口拿过欠条就当场撕毁,扔进河中,李四见情便到附近派出所报告情况。派出所对张三进行调查,张三承认欠条是他所撕,但否认其内容,只承认欠李四5万元,李四根据派出所的证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偿还10万元借款。
3、不配合对方的举证活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于2001年4月19日播出一个案例,一未成年女孩状告父亲要求给付抚奍费,该女孩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指认被告是其亲生父亲,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被告不予配合。
4、毁损证据。不负举证责任的人,故意对证据实施某种破坏行为,使之毁损且丧失证据功能,不能在本案中使用,致使讼争事实无法查明。比如,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某一文书证据故意涂划,使证据不能使用。
5、过失遗失证据。例如,原告起诉被告欠款14万元,并出示被告所书借条为证,被告到法院查阅卷宗,经法院同意,将该借条借出复印,复印部人多排队,被告便将欠条交复印员要其复印三份,自己到旁边门市部买包烟,碰熟人闲谈一阵,回到复印部,复印件与原件已不知去向,被告的这种过失行为也是举证妨碍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举证妨碍行为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上述四种只是其典型形态,并不能涵盖所有,在辨别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举证妨碍行为时,应当以举证妨碍的五个构成要件对照具体行为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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