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5-06 22:20:25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扰乱、阻碍、破坏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是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实施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没有参与诉讼的其他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的五种行为是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蔽、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5.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律师补充: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可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1)训诫,以口头形式批评教育妨害行政诉讼的人;

(2)责令具结悔过,命令行政诉讼的人写悔过书,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犯;

(3)罚款,强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

(4)拘留,暂时限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的人身自由,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

【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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