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船舶名称核准设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2、《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二、北海船舶名称核准需要的资料
1、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2、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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