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0年代末石油短缺时期,犯罪分子用一条名为SALEM的油轮装运了近20万吨原油由科威特开往欧洲(这批货实际上是科威特卖给意大利一家石油公司的)。但在离南非海岸不远的海上,该轮改变了航向,并将船名改为LEMA驶进了南非,先协定的4500万美元的价格将原油卸下卖给南非政府。然后打满压舱水,好象满载石油一样开出南非,并将船名又改回SALEM,再往前开,开到尼日利亚水很深的地方把船沉掉了,算是船货全损。
当时来救她的是一条英国船,船长很精明,马上就发现了几个可疑之外:一是当时海上风平浪静;二是满载的超级油轮沉下去却没有油漏出来;三是救生艇开过来时,船员的行李捆得好好的,根本不像逃难的样子。于是马上打电传给英国,伦敦保险派人到海员上岸的地方进行调查,簋快就查明了诈骗的真相。该案的船货损失达6400万美元,在当时已是相当高的数额。
【解析】
海上保险欺诈是睦海上保险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情节、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海上保险欺诈的实施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然,从广义角度,海上保险欺诈也包括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人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实施的欺诈,但这类案件在海上保险中为数较少,本文在此不予讨论。
海上保险欺诈具有极强的国际性。从事海上保险欺诈者和欺诈的受害者往往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或法人,海上保险欺诈活动的全过程可能涉及几个国家和地区,海上保险欺诈所骗取的资金往往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流动。由于海上保险欺诈案件的国际性,诉讼必然涉及到国际或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使受害题者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海上保险欺诈是一种危害相当严重的犯罪。其严重性首先表现在诈骗金额巨大。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凡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船舶、货物、期得收入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这就决定了保险金额往往十分巨大,动辄百万、千万甚至数亿美元。一旦诈骗成功,保险公司就会损失巨额资金。一、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
1、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其它期得利益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骗取钱财,是海上保险欺诈的常见形式。
70年代初以来,集装箱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具有船速快、装卸效率高等特点,但在海运欺诈猖獗的今天,它也被一些人用来行骗。如一个集装箱内投保的货物是录像机。集装箱铅封了,可到目的港开封后里面并无此货。于是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证明铅封无人碰过,但托运人根本没进装录像机就将集装箱铅封了。录像机这一保险标的是虚构的。
有的案件是一货二卖。例如一票货物卖给汕头、上海两个买家。船从印度港开出来,实际上只是往汕头开,租船也只是去汕头,从未想过去上海,货也只能给一个买家,可是却投了两份保险,出了两套单据,其中上海的那套货物就是虚权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典型的诈骗。
上述虚构保险标的的案件虽然主要是为了诈骗货款,但是,在海运货物无不带保险的情况下,这些案件的最终受害者多数是保险公司。
2、故意制造保险标的的损失
船方或货方或双方勾结,故意制造船舶或货物或船货的损失,以人船舶保险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双方那里骗取保险金,是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而其中的首选方案,便是沉船。
沉船,即故意地将船舶凿沉、炸沉或烧毁,而后谎称遭遇海,难向保险公司索取全损保险金。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件是被称为世纪的诈骗的塞勒姆(SALEM)油轮沉没案(1)。这一案件震动了当时的海运界。可惜的是,这之后海上保险欺诈不和,反而越来越多。一般说来,利用沉船手段诈骗的案件有这样一些特点:船舶破旧或者对船舶超额保险;货物贵重或者对货物超额保;运费具有竞争性;船舶沉没但船员人身及个人财产无损害或损害不严重等等。但是,利用沉船的方法诈骗毕竟不是十分划算,这是因为:第一,这样做需要买通船员,而且以后也要时常当心船员以告密来敲竹杠;第二,船员在做这种事情时一般不螅怕生命或财产遭受损失,因而容易让保险公司发现破绽,如SALEM案;第三,即使再破旧的船也有一定的废钢铁价值,白白沉掉未免可惜。因此,一些骗子便不再沉船,而是打起了货的主意:
方法之一是将货物抛入海中。例如,曾经有一批老货卖不出去,眼看要完全报废,货主于是买足保险,然后将货入柜,将上般,买通船长在海上将此货柜抛下大海算作全损。货物保险人及船东互保协会因当时海上风平浪静出此意外觉得奇怪而去调查,令此阴谋暴露(2)。至于将货物超额保险后随船沉掉或抛弃,则更为常见。
方法之二是偷货。60年代初电视为稀罕物时,船上运的电视被偷得很多,常常是以短卸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事后到船员房间一看,每个船员都有一台新电视机。这些小偷小摸当然不能说是诈骗,但发展到整条船偷则已有明显的诈骗性质。例如,一条船满载橡胶、化肥等贵重货物本来应由马来西亚运往印度的买家,但向西航行一段后船东却指示向东行,结果开到汕头将货簋便宜地卖掉了。这件事情后来闹得很大,马为西亚政府(因为保险公司在马来西亚)、印度政府都出面,引来很多麻烦(4)现在整条船偷货的情况很多,偷一次货换一次船名,实际上就是诈骗。
3、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海上保险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者不得隐瞒欺诈,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海上保险合同对于诚实食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所以,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实信用作为订立海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实作用原则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所谓告知,是指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使保险人了解保险的真实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承保和费率的大小。如果由于被保险珍的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其它国家的有关法律一般均有类似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仍有一些人企图通过虚假陈述来骗取保险金。如美国1984年的阿尔巴尼保险公司诉威斯尼斯案(5)。此案中,被保险人的行为已明显地具有欺诈的故意。
所谓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特定担保,譬如船舶适航保证、航区保证、不绕航保证等。被保险人应当恪守诺言,严格履行保证条款。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6)。其它国家的有关法律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有些人为了少交保费,故意违反保证义务,当发事故时,为了获取保险金,往往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两伊战争期间,船舶去波斯湾要额外支付非常高的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续保。有条油船去波斯湾,船东有侥幸心理,为了节省几十万美元的保险费,就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可是油船1982年8月2日进入霍尔木兹海峡,8月9日就被伊拉克飞机的炮弹击中全损。船东非常着急,因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等于破坏了保证而无权索赔,于是船东就想了个办法,给保险公司寄了封信,信上写的日期是8月2日,
进入霍尔木兹海峡的日期,保险公司8月12日受到,由于平时保险公司与船公司的业务往来都用电传,而这次却用平信邮寄,保险公司感到奇怪,马上想到这信可能是倒签日期,是在船被击沉后寄出的。结果保险公司拒赔,船东打官司,法官判定保险公司不需要赔(7)。此案中,船东的本意就是想通过虚假的通知来骗取保险金。
4、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任何赔偿。有此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就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构的证明材料,其中不乏骗取巨额保险赔偿的案例。如某载货船驶离装运港后杳无音讯,数月后,船主和货主便以船舶失踪为由向他们各自的保险人要求按全诈理;还胡的谎报遭遇海难,船舶沉海,其实海难从未发生,船舶也从未失踪或沉海,而是改头换面之后又在别地重新出现。
还有的人利用货柜铅封做文章。货柜一般是送到收货人处才开封,有些收货人明明货物已收到却通知保险公司没有货物,验货师收受收货人的贿赂后,收货人讲失去多少就帮他证明失去多少,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计多保险公司被这种故意编造的货物丢失案搞得狼狈不堪。
5、故意扩大损失的程度
保险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措施尽力施救,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是被保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有此人为了骗取更多的保险金,不是尽力施救,而是故意扩大损失。如一船触礁,当地没有修理的地方,拖到很远的地方修理要花很多钱,加上将船起浮又要花钱,于是船东便买通一个驾驶员,趁舵工不在驾驶台时,故意将船驶向礁石,结果使船舶严重搁浅不能拖下,很容易使诈骗成功。
此外,海上保险欺诈的形式还有:投保人不向承保人申报重要事实,货主发生货损后利用手段重复索赔,以及行李保险欺诈等等。总之,海上保险欺诈形形色色,且花样还在不断翻新,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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