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房屋认购书后定金能不能返回的情况有:
1、认购书自然失效,定金返还;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如果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朝向、楼层、户型等具体条件没有明确约定,双方计划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确定具体事宜;
2、认购书约定明确,定金不予退还;与第一种情况不同,如果认购书明确规定了签订合同的条件和具体内容,但买受人不同意签订购买合同,买受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3、双方未就额外事宜达成协议的,应当返还定金;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通常无法涵盖所有情况;
4、开发商提高购房门槛,形成单方面违约。此时,押金应双倍返还。
一、买房交了定金后悔了怎么办?
买房交了定金后悔了也是不能退回的,因为这属于违约行为。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买房定金能不能退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对待,比如在以下情况下,定金是可退的:
1、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
如果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这种情况,这个购房定金开发商是一定要还的。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就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交定金一般都是在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环节发生的,如果在这个协议中对房屋的面积、价格、朝向等没有明确约定,且后续购房者也没有和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及时签订购房合同的,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定金。因为这种情况下,并非是购房人单方违约而造成,因此开发商不能拒绝。
3、对于补充协议未协商一致的
除了认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之外,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都会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协商,共同认可的,如果出现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同样购房者有权力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二、签订认购协议书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3、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4、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5、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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