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无效的内容有: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2、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常见的无效条款都有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常见的无效条款:1、离婚协议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论是出于尽早离婚的考虑还是有其他原因,夫妻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样的条款都存在将来因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而被法院确认无效的可能。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2、离婚协议书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例如:双方约定分割的房子并非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而是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项约定若不能取得父母的事后追认就是无效的。3、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这种约定常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离婚双方承担,但是离婚双方关于债务由一人承担的约定对二人有效,一方在承担相应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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