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常见的无效条款:1、离婚协议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论是出于尽早离婚的考虑还是有其他原因,夫妻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样的条款都存在将来因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而被法院确认无效的可能。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2、离婚协议书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例如:双方约定分割的房子并非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而是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项约定若不能取得父母的事后追认就是无效的。3、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这种约定常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离婚双方承担,但是离婚双方关于债务由一人承担的约定对二人有效,一方在承担相应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协议一般都有哪些内容
1、男女双方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等;
2、男女双方自述目前的感情状况并表示自愿离婚等内容;
3、有关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探望权的行使等;
4、离婚财产的处理。大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的归属、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处理等;
5、违反该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6、结尾部分。包括离婚协议书的份数、生效时间的表述、离婚后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落款签名与日期等。
在离婚协议之中,需要注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案,当然即使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案也仅能约束夫妻双方,而对于债权人,依旧可以在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之后,向任意一个共同债务人提出债务的偿还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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