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5-01 21:00:17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建立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劳动部1994年度颁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予以通报批评”。1997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企业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要求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列为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要件。然而,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就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依照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我们认为,应该将劳动者通过其代表参与企业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理解为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另外,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规定,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多数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企业职工一方在同企业进行集体合同谈判过程中,基本上行使了民主参与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权利。

(3)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企业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是该项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必备要件之一。然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的方法、形式、时限等许多具体问题,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往往成为纷争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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