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这些是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假如不符合这些条件,医疗事故罪则不构成,那也就无法谈立案。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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