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一)单位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由“中心”(办事处)审核,并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开户: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事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变更:
(1)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2)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3)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中心”(办事处)审核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处)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注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一)转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二)封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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