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在提取文件上签字盖章。
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中心”(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凭职工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支取手续资料到“中心”(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中心”(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中心”(办事处)实地勘察后,职工凭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支取手续资料到“中心”(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取,凭“封存凭证”及个人身份证直接到“中心”(办事处)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2、3、4、5、6、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查准予提取的,在工作日内签发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勘察核实、集中审批后,按“中心”(办事处)通知时间办理提取手续。
参考资料:《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