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由“中心”(办事处)审核,并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3、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处)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事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6、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7、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8、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中心”(办事处)审核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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