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吗
(一)物业合同违约方不一定需要支付违约金,具体是否需要承担,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守约的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守约的一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相对方违约的,守约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合同相对方违约,守约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及《民法典》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相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守约的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的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以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纳入物业买卖合同中。
(二)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经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合法资格。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准、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其使用情况。
(三)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管理费,有权选聘专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三、物业合同是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合同被民法典单独成一类,都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类。物业合同的特征如下:
(一)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
(四)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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