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书面材料
交通事故经过书的书写,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首先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然后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等。
(三)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四)更重要的是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等。
(六)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七)最后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后果的分类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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