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新生,要求迁出户口的,可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因投靠、工作调动、购房等情况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出的《户口准迁证,同时携带迁出人的《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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