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不属于监察委管辖。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外,其他情况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监察委受理案件后多久必须结案
监察委受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刑事案件立案后一般要二个月以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纪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调查: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2、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还存在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3、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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