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进行殴打、侮辱、虐待。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3人以上非法拘禁。6、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7、其他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8、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留或者拘留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有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有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有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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