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自甘冒险
所谓自甘冒险,又称甘冒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在现代民法上,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自甘冒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冒险行为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2、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这种认知既包括对于其行为的性质、条件的认知,也包括对其行为所面临的危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害的认知。这种危险应当是一种具体的现实的危险,而损害则是一种非必然发生的、可以避免的损害。
3、行为人默示同意,即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但不确定发生之损害,表示有意一赌其不发生,并于损害不幸发生时,愿意承受其不利益。
4、行为人自甘冒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自甘冒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
三、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宋先生、周先生以及其他4个人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6人自发组织了羽毛球比赛。在进行第4场比赛的过程中,宋先生的眼睛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伤,经过治疗后视力仍无法恢复正常。宋先生认为周先生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周先生认为正常击球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周先生是否需要对宋先生进行赔偿呢?
律师解答:
周先生不需要对宋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宋先生、周先生等人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自甘冒险行为,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周先生的击球行为是羽毛球运动中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宋先生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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