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酒驾,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酒后驾驶,仍自愿搭乘他人驾驶的机动车辆的一种行为。关于搭乘酒驾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直明文禁止酒后驾驶,公安机关亦长期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普通民众对搭乘酒驾行为的风险具有普遍的认识,所以受害人在明知他人酒后驾驶,仍搭乘其车辆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行为构成自甘冒险,应按照自甘冒险的法律规则来认定搭乘酒驾行为的责任。
既然搭乘酒驾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即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搭乘人的主观态度、具体行为表现又千差万别,在具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的时候,应当参考哪些法律因素,来具体确定搭乘酒驾行为的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量以下因素予以确定:
1、受害人是否明知驾驶人员饮酒。如并不知情,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如是共同饮酒或者知道驾驶人员饮酒则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2、对驾驶人员饮酒的情况,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错。如劝酒后搭乘车辆,或者在驾驶人员喝酒后敦促或者要求驾驶员驾车,则应当考虑多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甚至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次要责任。
3、赔偿义务人酒后驾驶是否为被害人的利益。如是为被害人的利益而酒后驾驶,应考虑多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4、饮酒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占的原因力的比例。如赔偿义务人的确是酒后驾驶,但事故发生并不是因为酒后驾驶所为,而是由于他人的过错或者故意所致,则因为自甘冒险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而不得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5、受害人是否有风险预见能力。如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则受害人的搭乘行为不构成自冒风险,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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