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将涉嫌犯罪但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羁押期限已到,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在被逮捕后,检察院将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羁押期限已到,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且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予以释放或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素材】--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合法?
素材中提到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时,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监视居住的违法。
首先,在素材中没有提到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检察院的监视居住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无法直接判断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其次,根据《高检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且应当出示监视居住证。因此,若检察院在监视居住决定前未向检察长报告并出示监视居住证,则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综上所述,素材中提到的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合法,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检察院的监视居住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若检察院的监视居住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则可能是不合法的。
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需符合法律规定,但必须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若检察院在监视居住决定前未向检察长报告并出示监视居住证,则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此,对于被羁押期限已到、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检察院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需要注意法定程序的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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