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需缴纳全额款项以获取房屋所有权。
然而,若房屋尚未竣工且不具备交付条件,则应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首先,主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已构成解除合同所需条件,从而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此外,亦请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按揭贷款合同无法实现其目的时,可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无需继续偿还贷款。
同时,为保障自身权益,购房者须凭借购房合同向法院申请尽快查封所购买的房产。通常情况下,此类开发商拖欠的款项数额较大,而施工单位拥有强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购房者务必在施工方行使该项权利前完成房屋查封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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