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债务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认定:1、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2、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公司法对夫妻公司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规定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却值得商榷。既然已经否认了法人人格,那么,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的损失理所当然应归责于造成损害的股东,由造成损害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其次,既然法人人格已被否认,那么,让法人承担责任便失去了理论基础。法人人格否认本身就是一种为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公司法人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
夫妻型公司的主要特点
(一)夫妻型公司的形成类型
从公司的成立形态来看,夫妻型公司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由传统的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改制而来,经营模式、经营范围、股东等并无太大变化;第二类是新设公司,股东仅有两人且为夫妻关系,或者公司的主要股东为夫妻关系,在公司的权力构架中处于控制地位;第三类是现有公司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分散的股权结构得以整合,夫妻二人成为公司主要股东;第四类是夫妻二人将各自拥有的公司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珠联璧合。第三类和第四类有相似之处。
(二)夫妻型公司的股东关系
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公司法》调整,而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民法典》调整。前者涉及股东出资与权利、公司组织机构等内容,后者主要涉及身份契约与财产关系,如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如果夫妻二型公司出现内部治理问题,或者对外债务负担,其关系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夫妻关系或者股东关系,易出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这也是本文试图讨论的重点。
在公司内部,夫妻既是股东,又兼任懂事,公司结构简单。在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方面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三)夫妻型公司财产的特殊性
《民法典》确立了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在夫妻之间无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股利等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以共同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时,进行公司注册登记时对于股份分配的登记能否视为夫妻对于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公司的股份虽然被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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