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其它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一)申领退休养老金材料受理日期的确定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员工,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申请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二)退休养老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及责任划分
申办退休养老金的请求应在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含特殊工种退休的)向社保机构提出,社保机构将在受理当月完成审核工作,并从审核完毕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未在受理当月完成的,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补发;由于企业或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市社保机构不予补发。
(三)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
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四)缴费年限的计算
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
1、本市实际缴费年限
指在本市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时间。调入本市以后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2、视为缴费年限
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1)超龄调入的员工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2)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五)超龄退休的处理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交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而超龄退休的,除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
市社保机构对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按受理当月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延期退休期间缴交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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