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与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纳税人的权益保障需要落实,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需要规范,税源难以控制,部门协税不力,税务执法手段落后、刚性不足,偷、逃、骗、欠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每年仍有大量税
款流失。
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大打击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持续稳定增长并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对原征管法进行修订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修订的原则
这次修订征管法在坚持依法治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保证国家依法征税权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尊重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条原则:
1.加强基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保障及时、足额地征收国家税款。
2.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权力,同时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规范征纳关系。
3.力求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一些尚未取得共识、没有把握的内容,这次修改暂不涉及,对一些具体操作的内容,拟在有关配套法规中作规定。
4.做好与现行有关法律的衔接、协调。
新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新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新征管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其有不同规定的,适应新征管法的规定。
考虑到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有其特点,与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税种相比,在征收和管理上有一定差别,不宜完全适用新征管法,因此新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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