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
二、增加了纳税人享有情况保密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重申了纳税人享有税收减免申请权。
四、重申了纳税人享有申诉权。
五、继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检举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将“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修改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表明除了税务机关要为检举人保密外,其他国家机关凡收到检举和负责查处的,也都要为检举人保密。这样修改更贴近实际,更有利于保护检举人利益。
六、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有检举、控告征税人的违法行为
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在第八条第五款明确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新增了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从而赋予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八、继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
九、强调核定农业税必须按照税法进行。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以下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十、明确非税务人员无权征收或者参与征收税款。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以下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该法在第七十八条还同时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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