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应当对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合同
XX市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合同
甲方:XX市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号。
乙方:XX市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街XX号。
上述双方公司系原XX市Z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0月25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原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XX市X股份有限公司与XX市Y股份有限公司。现分立的双方就分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Z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现有净资产3000万元,由XX市X股份有限公司接受2000万元,XX市Y股份有限公司接受1000万元。
二、X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1000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新股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Y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1000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200O万元,新股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三、原公司发行股票6000万股,现每两股折合一新股,按股票号码顺序,前4000万号股票持有者向X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4000万号以后的股票持有者向Y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
四、分立后X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西药制剂,Y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中药和微生物药品,原公司下属第一制药厂归X公司管理;下属第二制药厂由Y公司经营管理。
五、进行分立的日程为:1992年12月1日到31日双方共同清理财产帐册,对原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1993年1月1日起原Z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复存在,X股份有限公司,Y股分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六、原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过程中,双方难免产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不影响工厂生产,分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一切都应友好协商进行。
七、分立各方要求原公司股东大会应在1992年11月15日前批准本合同。
甲方:XX市X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XX
乙方:XX市Y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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