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分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5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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