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既然是以个人名义,当然单位无责。但以下情况,银行难辞其咎,可追讨法律责任:
1、银行员工在工作时间,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推荐产品并办理代客理财手续。因在工作时间、营业场所,视同为银行同意该员工此等行为,银行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连带责任。
2、银行员工利用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如营业厅、会议室、贵宾室、行长室等),以比较明确地银行员工身份代客户理财造成损失的,银行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情况,银行事先声明或在上述区域内张贴显著提示免责的除外。银行职员的工作职责
1、现金柜员:日常的工作主要是从事各类现金业务的复核、零钞清点、大额现金清点等工作。通常是由刚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担任,是继续从事其他柜台工作的基矗
2、普通柜员:从事各类柜台业务,包括各类对公、对私业务的经办。当日帐务的核对、结帐等。是银行中最多的一类柜台人员。
3、综合柜员(会计主管):主要是负责对普通柜员当日的各类帐务进行核对、监督、审查。特殊性柜面业务经办流程的解释、银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等。有时候也会办理具体的业务。
4、低柜柜员(或开放式柜台人员):是某些较大的业务全面的营业网点设的。主要经办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理财(基金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等非现金业务的柜台人员。此类柜员要求比较高,必须具备一定的个人贷款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金融理财知识。
5、大堂经理:通常负责对银行业务进行宣传、对网点客户进行分类引导、对于客户的各类业务咨询负责解答,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和矛盾进行调解和疏导等工作。通常由具有较长时间工作经验的银行员工担任,有时候由银行网点负责人兼任。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全文7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