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交易:普通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论你是什么交易,主营商品、原材料、房屋、车、飞机都不行!
(二)业务: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论是否有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容易造成其他普通合伙人的利益损害!
(三)利益分配和财产份额的出质及转让: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普通合伙人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什么是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表现
其一,经营管理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其二,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承受的风险要比有限合伙人大得多;而且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对有限合伙投入的时间、精力、心血,都是数倍于有限合伙人的,因此,以高于出资比例分取回报正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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