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来赔偿离婚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时,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来赔偿离婚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性收入。同时,该条规定也明确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离婚时,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来赔偿离婚过错所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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