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这些:(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的限定内容是什么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包含的三个限定内容如下:
1、损害赔偿必须是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此权利;
2、只有因对方过错离婚的,才能赔偿。未离婚或者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者得到过错赔偿;
3、无过错方只能向配偶要求过错赔偿。从立法意图上看,不允许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类诉讼。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不能向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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