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参保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书(附件1);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补缴情况申报表(附件2)。
资料齐备的经审核后完成登记手续;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一
备注:此表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表后,持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发生工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附件二
注意事项:此表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1.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工伤职工才能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用人单位必须为工伤职工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保费和滞纳金;
(2)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2.自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补缴手续的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补缴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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