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1、夫妻双方于婚后所获得之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至离婚之时,由夫妇二人就其处理方案进行商议;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2、所谓夫妻共通财产,即为两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取并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归为两人共有的财产部分,由夫妇两人共同持有所有权。
关于分配及使用这一类共同财产,夫妇二人均享有同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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