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要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为此,草案一是规定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机制的规定;二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的规定;三是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四是完善排放污染物申报和收费制度,将现行环境保护法超标排放收费修改为申报和收费制度。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突发事件作了规定,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
他表示,草案提出,一是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二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三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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