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下的共同财产权益
时间:2023-07-16 08:35:21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丈夫买房子给情人,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丈夫赠送给二奶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损害了妻子的合法利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

前妻当起“二奶”受赠房屋

前任妻子居然当起原任丈夫的二奶,并且接受了前夫赠与的房屋一套,现任妻子得知后,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而在诉讼中,丈夫立场坚定地站到了现任妻子一边。11月1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胡男和施女两年多前订立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胡男和施女于1991年结婚后生育一女儿,2000年12月离婚。2001年4月,郑女与胡男结婚。同年11月,施女也与人再婚,但次年8月即又离婚。胡男长期在外地工作,收入颇丰。虽然胡男与施女离婚后,各自又组建了家庭,但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8月,在施女与再婚丈夫离婚后的第三天,胡男即购买了一套近90平米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施女入住该房。

2005年10月,胡男和施女订立协议,约定该套住房归施女所有,胡男再给付施女人民币3万元,并且胡男答应在外地工作合同到期后,即与施女共同生活,如有反悔,则赔偿施女青春费、精神费20万元。但协议订立后,胡男并未按约履行,施女遂诉至法院,要求胡男协助过户房屋并给付3万元。

在该案审理中,胡男的现任妻子郑女将施女和胡男告上法庭,认为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胡男擅自处分不合法,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本案庭审中,胡男也称该房是自己一人出资购买,系与郑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意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施女则辩称,该房系由胡男和自己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屋是胡男购买所得,产权亦登记在胡男名下,施女虽声称有共同出资,但无证据证实,故该房难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相反,胡男在与郑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对夫妻财产制未作特殊约定,故应认定该房系胡男与郑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是一项重要财产,以住房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胡男未经郑女同意,擅自订立协议拟将夫妻共有的住房无偿处分给施女,损害了郑女的合法权利,既不符公序良俗,也有违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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