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言辞原则各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听证以言辞方式为原则,以书面和其他方式为例外,但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德国为典型,“《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7条第2项规定:当局在以下情形中,可以不经言辞辩论径直作出决定:
1.申请得到全部参加人的赞同并全部得到满足的;
2.没有任何参加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预定的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说,听证中言辞原则的贯彻并不需要达到诉讼中的标准,这是由行政决定所处理问题的独特性决定的,比如危急情形的出现。
公开原则在各国的适用则出现较大分歧。总的来说有两种:
一种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如我国台湾地区。
另一种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值得思考的是,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移植于德国,但在公开听证过程的规定上却与德国大相径庭,是否源自于对其本土行政机关公平性的不自信。因为显然公开听证过程必定会带来行政资源和效率的浪费,而不公开则考验着行政机关的公断力。反观我国大陆行政活动的现状,似乎台湾地区的规定更切合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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