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转入省直统筹单位参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申报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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