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倘若妻子背负了债务问题而面临诉讼纠纷问题,其前夫的财产并不受冻结措施的影响。
当然,这仅限于自身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之内。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另一方的明确认可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另一方的明确认可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产物,那么此种情况便可排除在外。
因此,若妻子所背负的债务并不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范畴,那么其前夫的财产就无需受到冻结措施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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