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规定,如果某人的年度纳税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那么他/她的年收入约在五十六万元人民币左右。
这是由于依据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某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取得的收入金额必须先减去六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免税额,再减去各类专项扣除款、专项附加扣除项以及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剩余部分,才被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个公式推算出来,该人的年薪接近于五十六万元人民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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