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可能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在复议程序启动后主动申请参加复议程序,也可能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
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工商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局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受理了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单位)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果参加或者已经申请参加但款提交有关材料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特此告知。
附:复议申请书副本
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申请人,一份抄送被申请人,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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