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集体户口的子女需要进行落户登记。监护人需要到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出生登记,并携带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法定监护人工作证明原件、实际居住证明以及配偶为当地家庭户口的,需将户口迁至配偶处,并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在北京,集体户口的子女需要进行落户登记。根据规定,在婴儿出生的一个月内,监护人需要到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出生登记。办理时要携带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法定监护人工作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5、实际居住证明。居住证明指法定监护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法定监护人为承租人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集体公寓宿舍证明材料》原件。
配偶为当地家庭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所需材料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户口的子女落户所需材料包括以下几点:
1. 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和集体户口首页原件;
2. 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和集体户口首页原件;
3. 孩子的户口簿原件;
4. 孩子的身份证原件;
5. 父母的婚姻证明原件。
此外,根据地区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孩子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学历证明等。
在办理过程中,父母应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进行办理,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或进行公证,以证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北京市集体户口的子女需要进行落户登记,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和集体户口首页原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和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孩子的身份证原件、父母的婚姻证明原件,以及根据地区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在办理过程中,父母应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进行办理,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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