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不能代替离婚登记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仅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并不包括公证离婚,即公证离婚并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强制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代替离婚登记,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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